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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签合同起争议 车辆营运须规范


日期:2008-07-30 作者:邬定发;余倩倩 来源:文汇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   
    
编辑同志:
    
    7月21日至24日,中国民俗摄影协会上海活动中心雨丝沙龙一行18人前往江苏进行摄影活动。事先,我与上海真龙有限公司旅游车队夏经理电话商定,租赁一辆旅游车,时间为3天,行程有苏通大桥、沙家浜、张家港、扬州等地。23日中午,我们在南通狼山住所欲前往扬州时,驾驶员说车辆漏油不能走了。当时经电话与夏经理联系,他却说此次行程并不包括扬州,我感到很意外。后来,我们18个老人冒着38℃酷暑,走了一个多小时才找到当地的长途汽车站。他们这样做对吗?希望你们调查。  读者  孙礼遂
    
记者调查
    
    记者在调查中发现,车辆漏油并非是驾驶员不去扬州的真正理由。真龙公司旅游车队夏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,因为租赁价格低廉的缘故,车队这次提供的是非营运车辆,到南通还可以,到扬州绝对不行。所以驾驶员坚持不开。况且,他没有在电话里向孙先生允诺过车辆要到扬州,是孙先生上车前临时提出来的,但驾驶员没有同意。
    
    据了解,雨丝沙龙和真龙公司旅游车队因为“租赁交往”相识两年多了,彼此都是老朋友。孙先生说,每次外出活动前,他们之间都是通过电话商定的,从来不签合同。问题就出在这里,由于双方当时都未签合同,况且又没有对话的电话录音,如今谁都讲不清楚。
    
    业内人士指出,非营运车辆不得经营营运活动这是国家明文规定的。一些旅游车队为了招徕客户,以低价作诱饵,将非营运车辆作为营运车辆行驶,这种违规行为必须制止。还有,客户租赁车辆前要对车辆租赁公司的资质进行了解,要和对方签定合同,细化合同内容,以备发生意外情况时可以有法可依、有据可查。如果发现有非营运车辆行驶,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。
    
    本报记者  邬定发  实习生  余倩倩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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